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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振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振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13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负责人:徐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月,男,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振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当日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