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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8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言建诉被执行人付庚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建,付庚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言建,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被执行人付庚庚,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普中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言建与被执行人付庚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庚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庚庚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付庚庚向申请执行人王言建支付购房款407620元及承担执行费6014元,共计4136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庚庚除抵押于澜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728亩天然林地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处理的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暂无能力履行其支付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付庚庚的另一执行案件【(2017)云08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澜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庚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拟对付庚庚抵押的5728亩天然林地进行评估、拍卖后合并处理本案,但2017年6月7日澜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抵押的执行财产5728亩天然林地,受国家林业政策的限制,林业采伐指标限控,林地无法处置变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停对该林地的评估,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林业政策好转后再恢复执行。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同意暂停对该林地的评估、拍卖,并终结了(2017)云0828执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所涉及的林地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标的407620元,且已抵押于澜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本院暂不便于处置该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王言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云审判员  赵定国审判员  唐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