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102号原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号,注册号:130XXXXXXXX5308。投资人:马群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蒋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美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南昌昊五交化经营处负担。审判员林立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