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亮德与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德,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3384号原告:杨亮德,男,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徐硕友,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910317977。委托代理人:周建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01604110037。被告:万福金,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市中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39号9栋202室,注册号:360100210082929。法定代表人:万福金,系该公司董事长。杨亮德诉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硕友、周建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亮德诉称:2008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业务拓展,南昌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给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市中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有交通银行进账单为凭证。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2014年11月1日,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用以证明之前的借款关系,标明了借款金额本息共计185万元,其中85万元是按照月息1.2分从2008年9月25日至2014年11月1日时间段计算的利息,但从2014年至今,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85万元及利息52.244万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月息1.2分计算),共计237.244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亮德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万福金户籍信息、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名称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三、交通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的南昌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的事实;证据四、南昌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2008年9月25日三泰公司代杨亮德向中赣物资转账100万元,是帮助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南昌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交通银行代原告杨亮德向被告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市中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万福金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于2008年9月26日借三泰公司杨亮德现金计壹佰万元正,到2014年11月1日止共本息一起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正。借条并加盖了南昌市中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后因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杨亮德与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争,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亮德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月息1.2分计算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万福金、江西中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李孜靖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敏速 录 员 谢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