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嘉婧、张建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婧,张建文,孙增龙,武斌,聂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49号之一移送部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嘉婧,女,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建文,男,出生,汉族,住址青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增龙,男,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武斌,男,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聂捍国,男,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刘嘉婧、张建文、孙增龙、武斌、聂捍国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文、孙增龙、武斌、聂捍国的亲属于2014年6月分别代其缴纳了罚金10000元、罚金10000元、罚金10000元和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孙增龙、武斌、聂捍国已按照(2014)淄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刘嘉婧银行存款14642.29元并上交国库。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嘉婧、张建文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刘嘉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张建文判处罚金30000元的执行标的尚余2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张建文罚金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文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