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广、何燕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何燕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广,曾用名梁小亚,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紫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何燕青,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紫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广、何燕青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昕,被告人梁广、何燕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梁广在贵州金某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借了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车牌号为贵G×××××)。2017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梁广、何燕青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租借的白色起亚K5轿车从紫云县出发(出发时梁广将车牌换成了“贵B×××××”),欲窜至六枝特区寻找盗窃目标。2017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广、何燕青和张某驾驶租借来的白色起亚K5轿车窜至六枝特区文化馆门前,梁广使用开车门锁工具将被害人程某1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奥迪轿车驾驶座车门打开,梁广、何燕青在该车内盗窃得“和天下”牌香烟两条、茶叶两包、海鲜一袋。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条“和天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696元(茶叶及海鲜因品名不详未作出价格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广、何燕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贵B×××××车牌一副、手套五只、口罩二十二个、开车门锁工具一套,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贵州金博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辆租借协议、驾驶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金麦派出所的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的公告、紫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长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长寨责任区刑警队的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被告人梁广、何燕青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广、何燕青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性开车门锁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车内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广、何燕青伙同张某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不宜区分主从,但何燕青的作用稍小于梁广。本案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具有流窜作案情形,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何燕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以上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车牌一副、手套五只、口罩二十二个、开车门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