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振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振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78号罪犯姚振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振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振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振奎的定罪部分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部分,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振奎犯盗窃罪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姚振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姚振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2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姚振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振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姚振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振奎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多次被判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振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