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跃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周,李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18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周。被执行人李六波。李跃周申请李六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跃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