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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跃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周,李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18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周。被执行人李六波。李跃周申请李六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跃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