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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超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31号被执行人:黎超武,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辛仓村下辛***号。身份证号:4525011977********。关于被执行人黎超武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5)福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超武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6000元、退赔65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超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新桥镇营业所开设有账号并存有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依法从被执行人黎超武的上述账户中划扣人民币1250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福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福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