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青伟与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伟,刘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411号原告:王青伟,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敏,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刘世英,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青伟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王青伟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