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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青伟与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伟,刘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411号原告:王青伟,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敏,女,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刘世英,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青伟诉被告刘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王青伟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