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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恢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机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机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恢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伟雄,主任。委托代理人:XX润、高小贞,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古榕路38号。法定代表人:伍锡江。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机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圭峰东路七号102铺。法定代表人:李和益。本院在执行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机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经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2005)江经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惠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