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宏新与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新,赵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宏新,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晓涛,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5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周宏新申请执行赵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