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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薛亮,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阜平县。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亮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薛亮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