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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711号原告郭某某,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西大街一居委一组728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女,约36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靖边县农商银行职员。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二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