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711号原告郭某某,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西大街一居委一组728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女,约36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靖边县农商银行职员。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二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