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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浪申请执行蒋军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浪,蒋军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浪,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蒋军传,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浪申请执行蒋军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黔0222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86146.96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军传未自动履行义务,张浪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军传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蒋军传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军传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蒋军传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的账号为:6228930001085940249的账户上进账存款,直至冻足286146.96元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军传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的账号为: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蒋军传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106001元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