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藏严芳与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严芳,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91号原告:藏严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中心广场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67524876G(1-1)。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藏严芳诉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