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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向晋标与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晋标,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967号原告:向晋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业,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叶王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游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煜,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晋标与被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晋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晋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向晋标负担。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