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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春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699号被执行人田春同,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人田春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殷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田春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春同名下车牌为豫ECT8**的轿车一辆;二、扣划被执行人田春同名下银行存款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