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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忠顺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忠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212号原告:安忠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扬,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玮,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忠顺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安忠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