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60号原告:李金花,女,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住商丘市。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1304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5758-8。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83758-X。法定代表人:侯永,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舒颖,系该局员工。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