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海与被告王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海,王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070号原告李秋海,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武,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系四川省金川县庆宁村*组****号。原告李秋海与被告王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04300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违约金为8344元),合计1126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3年起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方木、模板,并支付部分货款,被告2016年11月7日尚欠原告货款1043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自称本次诉讼准备不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秋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