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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191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星都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星都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91号原告: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9421X3。法定代表人:黄美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星都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市后街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961494。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星都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88元,由原告昆山湖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明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