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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保钟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61号被执行人:李保钟,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保钟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保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俩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审判庭移送该案时也无移交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法予以恢复执行。本案罚金2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素忠审 判 员  宗承宝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