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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与邹春平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邹春平,李飞军,谭沛金,陈贵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964号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主要负责人:蒲义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浩,该支行两河口分理处主任。被告:邹春平,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李飞军,男,1972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谭沛金,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告:陈贵清,女,1957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以下简称西乡农商行茶镇支行)与被告邹春平、李飞军、谭沛金、陈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军、陈贵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农商行茶镇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军、陈贵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飞军、陈贵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