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津硕与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津硕,蒋金成,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津硕,男,1990年10月29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蒋金成,男,1975年5月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邱宇,男,1964年7月1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津硕与被执行人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