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康丽、王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确定:“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康某某为荣威3500型白色轿车(车牌号陕F(P5203)购买保险的费用4000元,定于2016年12月22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康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4000元,权利人康某某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6月26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40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康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侦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