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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554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和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33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职员。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职员。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劝业家乐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以下简称“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5.9元;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赔偿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告在被告劝业家乐福公司下属被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购买“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1000g”单瓶43元。原告同时购买标有“买1000g送300g”的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套装价格为45.9元。被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赠送赠品却将商品价款上涨的销售行为违反价格法,构成价格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被告将问题商品退货并给予原告500元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尊严,故依据《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劝业家乐福公司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购买的沐浴乳单瓶是促销装,套装是不促销的,所以价格不一致,不存在价格欺诈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事实如下:1.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在被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购买“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1000g”一瓶,单价为43元;标有“买1000g送300g”的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套装,价格为45.9元。2.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为被告劝业家乐福公司的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被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出售的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单瓶的价格为43元,按照常理,其同时出售的标明“买1000g送300g”的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套装,既然标明了“买、送”字样,即表明承诺消费者无需对赠品支付对价。现该店却将上述套装以高于购买相同数量单品的价格出售,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故原告主张退货,并要求被告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劝业家乐福河东商场系被告劝业家乐福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劝业家乐福公司承担。被告抗辩单瓶为促销价而套装为原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购物小票及商品包装上亦均未标明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单瓶为促销价,本院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玥明人民币5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王玥明将2017年2月21日自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处购买的多芬丰盈宠肤沐浴乳套装退还被告,同时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玥明一次性退还商品价款人民币45.9元;如果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