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勾学发与吕艳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学发,吕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勾学发,现住德惠市米沙子镇黄家村*组。被执行人吕艳辉,现住德惠市杨树镇大房身街道*组。申请执行人勾学发与被执行人吕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4000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 文 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