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俊祥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李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015号原告:李俊祥,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周连香,女,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代表人:于锐剑,职务村主任。被告:李俊喜,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俊祥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李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俊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