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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俊祥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李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015号原告:李俊祥,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周连香,女,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代表人:于锐剑,职务村主任。被告:李俊喜,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俊祥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利村村民委员会、李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俊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