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南环路与献王路交口东南角。被执行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南大道36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献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执行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2017)冀09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