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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艾尔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尔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32号原告:北京艾尔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秋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鹏,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职务董事长。原告北京艾尔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艾尔托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