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天华、杨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天华,杨鹏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93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劳勇棣,该联社城区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冯庆,男,该联社员工。被告杨天华,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被告杨鹏庆,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天华、杨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杨天华协商解决,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天华、杨鹏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