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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锡坤、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坤,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坤,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旺路东面(八步公路养护管理站背面)。法定代表人:黄云兵。被执行人:黄云兵,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刘锡坤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云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锡坤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云兵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桂J×××××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辆,但未知车辆在哪里,所以无法扣押并执行该车辆,除此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云兵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锡坤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刘锡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执1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