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席世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席世荣,邓世芹,刘永龙,周秀容,兰鸿雁,席先春,XX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席世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席世荣,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邓世芹,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席世荣之妻。被执行人刘永龙,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周秀容,女,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永龙之妻。被执行人兰鸿雁,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席先春,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兰鸿雁之妻。被执行人XX奇,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烈山大道210号。申请执行人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世荣、邓世芹、刘永龙、周秀容、兰鸿雁、席先春、XX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0597.59元及利息,被告席世荣、邓世芹、刘永龙、周秀容、兰鸿雁、席先春、XX奇对被告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