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金科、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科,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科,男,1938年生,住绿春县城关三街***号。被执行人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刘金科申请执行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月6日作出(2001)绿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刘金科的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01年6月30日前付清,利息从2001���元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支付至欠款还请为止。因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金科于200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措施,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履行35000元,尚有115000元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2)绿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查明,绿春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绿春县半坡乡卫生院处有药品欠款118198.3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绿春县半坡乡卫生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组织调解,刘金科与绿春县半坡乡卫生院于2017年3月27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确定:绿春县半坡乡卫生院于2019年3月27日前分两次向刘金科支付医药��款118198.38元。绿春县半坡乡卫生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履行50000元。因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且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将对案件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绿经初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晓荣执行员 赵鹏飞执行员 白光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