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支行、孙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支行,孙国兴,孙清涛,杨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政府东邻。组织机构代码:X1339059-7。被执行人孙国兴,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清涛,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连花,女,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国兴、孙清涛、杨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滨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