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金狗与邱发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狗,邱发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657号原告:黄金狗,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邱发英,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现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狗与被告邱发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金狗承担。审 判 员 姚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