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韦忠协、韦信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协,韦信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韦忠协,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韦信织,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忠协与被执行人韦信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蕉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经到相关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