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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德芳与罗鹏起、肖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芳,罗鹏起,肖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芳,女,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阌龙,茶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鹏起,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新民村。被执行人:肖建林,女,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李德芳与罗鹏起、肖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德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