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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燕莉与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莉,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227号原告:陈燕莉,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于剑。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葛锋。原告陈燕莉与被告上海心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燕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