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振福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福,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福,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山东省单县村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路付才。申请执行人刘振福与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8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振福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839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