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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凯龙与被执行人贺云华、孙玉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龙,贺云华,孙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刘凯龙,男,住甘肃省正宁县。被执行人贺云华,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孙玉珍,女,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龙与被执行人贺云华、孙玉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0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贺云华、孙玉珍清偿借款人李姜平向出借人刘凯龙的借款本金81075.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请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共计4600元,由贺云华、孙玉珍负担3680元,由刘凯龙负担92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凯龙以其与被执行人贺云华、孙玉珍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本院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凯龙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1575元由被执行人贺云华予以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0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