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0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10534号原告李成学与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534号原告:李成学。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蔡屋围都市名园裙楼一层B、F座;二、三层C、D、E、F座和四楼F座。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十八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李成学自行负担。审判员 兰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