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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远,杨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余谭,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远,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娅,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4号。负责人:胡兆春,行长。上诉人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远、杨娅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