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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14号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敏,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