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董洪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洪亮,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09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6月29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洪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苏占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洪亮于2017年3月3日9时许,驾驶鲁Y×××××轿车至莱阳市河洛镇后家疃村,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进入左某2家,窃取价值人民币7241元的饰品一宗及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约400元。案破后,被盗饰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洪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左某2的陈述;证人左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记录、报警记录、前科查询、办案说明、发票、调取证据清单、车辆照片、手机店照片、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烟莱阳价认定[2017]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莱公(河)鉴通字[2017]1011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视频资料,及被告人董洪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洪亮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且涉案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以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洪亮对尚未退赔的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审 判 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