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吉永刚、丁丽等与姜全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永刚,丁丽,吉鑫磊,吉鑫淼,彭桂花,姜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17号申请人:吉永刚。申请人:丁丽。申请人:吉鑫磊。申请人:吉鑫淼。法定代理人:丁丽。申请人:彭桂花。被申请人:姜全伟。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