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板城信用社与颜新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颜新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538号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住钦州市钦北区。负责人陈锡华,主任。被告:颜新庆,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与被告颜新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xx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