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华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华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郭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东华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煤款人民币1450580元,并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归还完毕。承担案件受理费18859元,案件执行费16906元,以上共计14863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