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洪祯与刘现宾、尚瑞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祯,刘现宾,尚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祯,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南老观嘴村。被执行人刘现宾,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西韩庄村。被执行人尚瑞英,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洪祯与被执行人刘现宾、尚瑞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刘现宾、尚瑞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洪祯工资款8850元及垫付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洪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